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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深圳市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編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非政府采購項目中,如資產處置、開戶行遴選等,不得出現與政府采購相關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