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
一、適用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包括:
?。ㄒ唬┬陆?、改建、擴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等。
?。ǘ橥瓿晒こ趟璧目辈?、設計、施工圖審查、監理、咨詢、環境影響評價、檢測鑒定、項目管理、項目代建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
(三)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電梯、中央空調、建筑智能化系統、水電氣系統、消防系統、太陽能系統;市政基礎設施及軌道交通工程中的各類設備設施;其他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二、范圍
1、國有(含財政性資金)或者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達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限額標準的,應當進行招標。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中,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他可以邀請招標。
3、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建設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ǘ┬枰捎貌豢商娲膶@蛘邔S屑夹g的。
(三)招標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ㄋ模┱袠巳擞锌毓傻氖┕?、貨物或者服務企業,或者招標人被該施工、貨物或者服務企業控股,且該企業的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
?。ㄎ澹┰诮üこ套芳拥呐c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工程(工程造價不超過原合同造價的30%,且不超過5000萬元)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繼續實施的。
?。闈M足工程建設項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或者與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標人同步施工的。
?。ㄆ撸┮婪ù_定的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移交(BT)主辦方為非國有資金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其所承接的項目需要另行確定工程實施企業的。
?。ò耍┓?、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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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備案信息 |